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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9 14:12

央行放寬銀行業辦外匯業務規定,簡化行政程序

2025-04-19 05:22:09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中央銀行昨(18)日表示,為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效率、簡化行政程序,央行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規定,其中包含因應政府打造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央行配合金管會,簡化銀行發行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之申辦程序。

央行表示,為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效率,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之申辦程序,央行提出「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共計修正13條條文,包含七大修正重點:

一、為簡化行政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外匯服務,嗣後如有增設或裁撤該等設備,無須備文函知本行,改由指定銀行自行控管維護相關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相關規定,暨簡化銀行業之申辦程序,原應向央行申請許可之外匯業務作業委外項目,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屬無須事先申請核准者,放寬得逕行辦理,並留存委外作業相關資料備查。

三、配合主管機關簡化銀行發行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之申辦程序,放寬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函報央行之備查期限及簡化備查程序。

四、鑒於主管機關對銀行辦理各項業務所涉確認顧客身分措施已依洗錢防制法訂有一致性規範,爰修正本辦法有關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應確認顧客身分之規定,回歸遵循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範。

五、現行規範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之規定,因涉及重要權益事項,改定於本辦法。

六、考量銀行各幣別交易部位及交易員隔夜部位等之控管,係屬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之一環,且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內稽內控規範,爰刪除本辦法要求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各項部位限額之規定,回歸銀行內控風管作業及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

七、為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修正個人、團體即期外匯交易應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即期外匯交易資料傳送時間為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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