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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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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5 14:04
台灣銘板董事會決議辦理現增私募普通股案,不超過1000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593)台灣銘板-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於洽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10,000仟股為上限。5.得私募額度:擬以10,000仟股為上限,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前述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法令規定及參考本公司目前情況、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3)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但不得低於股票面額。(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因應未來營運發展策略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的長期合作關係,故將依據公司法、證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發展需求,於適當時機辦理私募案,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