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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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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1 19:34
詮欣4/14起預定買回庫藏股3,000張,區間價31.50~80.00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205)詮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1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76,916,801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4~114/06/1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1.50~8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二: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乙案,提請 討論。說 明:一、為激勵員工,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實施第7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後轉讓員工。二、茲將買回庫藏股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以下同)1,576,916,801元。(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計3,000,000股,並自114年04月14日至114年6月13日止。(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31.50元至80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六)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七)申報時已持有公司股份之數量:無。(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九)已申報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十)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二。(十一)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3.65%,不足以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聲明書如附件三。三、本公司「買回庫藏股作業程序」,請參閱附件四。四、本公司修訂後「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五。五、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六、本案經本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常會。七、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提請 討論。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詮欣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4年4月11日訂定第一條 法源依據與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全職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轉讓之資格員工得認購股數由公司根據員工職等、職位、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另訂員工認購股數並經董事會同意通過。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條 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第一次修訂於98年11月13日,第二次修訂於98年12月30日,第三次修訂於109年7月8日,第四次修訂於109年8月6日,第五次修訂於114年4月11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6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7.2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據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之決策過程適法,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