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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0 19:30

金管會開放數位保險公司 預計7月可受理申請

2025-04-10 17:26:43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金管會推動以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代替純網保,今(10)日宣布相關法規修正,重點包含將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調降至5億元、10億元,且不限制數位保險公司之發起人應包含金融機構及具金融科技專業者,並開放數位保險公司得視需要設立實體據點等。金管會保險局表示,法規修正案將依規定公告至6月底,業者預計最快7月即可申請,業者取得許可之後,則須在6個月內開業,而目前已有3家業者表達有意願,因業者籌備需要時間,預計最快7月下旬或8月之後會有業者申請。

金管會已於去(2024)年12月26日說明「數位保險公司」政策規劃方向,配合此政策之推動,金管會今日宣布研議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及「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7項法規,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金管會保險局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在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部分,共有七大重點:

一、將「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之「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並放寬其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及修正其定義,另針對其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一定期間創新保護。

二、為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之營運模式,不限制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期限。

三、為鼓勵投資設立,將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自10億元、20億元調降為5億元、10億元,並明定主管機關除考量現行規定所列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外,並得依其預算評估情形,要求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數位保險公司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之資本。

四、為利多元參與設立及金融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不限制數位保險公司之發起人應包含金融機構及具金融科技專業者。

五、為確保數位保險公司具備一定獨特之創新經營能力,明定其營業計畫書之營運模式應載明相關資訊,與所採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六、考量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開放數位保險公司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

七、配合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修訂相關申請書件。

金管會並指出,本次修法也明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應檢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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