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2929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06 05:43

涉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 法官判何壽川須賠1千萬

2025/04/05 14:46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涉嫌於2010年間,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資料照)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涉嫌於2010年間,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補齊其資金缺口,並將該筆資金列為個人出資,獲得1788大樓出售利潤。刑事部分,高等法院認定何涉及財報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投保中心也替永豐金控公司向何提起民事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判何壽川,須賠償1000萬元。
判決指出,該投資案於2006年開始,何壽川受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之約,共同投資1788大樓開發案,起先由何以個人名義投資500萬美元。2010年間,李為了收購美林證券以Blazer公司名義持有之lixnk Mart公司47.5%股權,請求何壽川幫忙籌措8000萬美元。
何先與李協議,以三寶集團名義向永豐金控公司的子公司融資金額2成分配利益1200萬美元,且將該2成金額計入其將來就1788大樓開發案利益分配計算基準。再利用身為永豐餘集團實質負責人及永豐金控公司董事長的權勢及影響力,以明示、暗示方式,讓永豐金租賃公司知悉自己與三寶集團融資案件有密切關聯性,於2010年間分別再通過4500萬美元及1500萬美元,但三寶集團並未提供足額擔保品,違反相關規定。
該行為使得永豐金控公司無法取得事後分論利益及lixnk Mart公司股權3.56%分配利潤損害,事後還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1000萬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何壽川時任公司負責人,未忠實執行業務,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永豐金控公司受有損害,並遭金管會裁罰,依公司法、民法相關規定,請求何壽川給付1200萬美元及10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三寶集團以將借貸款項歸還給永豐金控子、孫公司,實質上何並掌控1200萬美元,整體來說永豐金控公司並無損失;而何壽川未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讓永豐金控公司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不法侵害該公司的財產權,判由何壽川賠償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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