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 chen 發達公司總經理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0-23 04:47

中國探針: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01020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25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25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81000
認購股份種類: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於財務報表表達上,本公司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惟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分次發行後二年內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於財務報表表達上,本公司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惟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分次發行後二年內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限制條款之內容:以本公司員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超過50%之子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二、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超過50%之子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並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三、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貳仟伍佰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千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貳佰伍拾萬股。四、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認股價格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三)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若上述期限屆滿之日,遇有本公司依法停止行使認股權期間,應順延之。(四)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五、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六、其他重要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有修訂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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