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股先生 發達公司主任
來源:股海煉金   發佈於 2025-03-16 21:41

遺失提款卡及有使用網銀的要注意了(刑事被告答辯狀範例)

網問:因為詐騙幫助洗錢刑事答辯要怎麼寫?

為什麼我寫的撰狀可以公開,律師寫的撰狀不能公開?
因為律師有跟你收費,所以版權歸你,因為我沒有跟對方收費,所以版權歸我,就這麼簡單
律師若一字不改貼上分享妳的狀、則屬侵犯當事人版權
所以 本文若有因此律師少接案件,就說熱心公益於司法就是司法黃牛或違反律師法喔
一切都是純義務 無償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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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本站創辦人數年前曾贊助過某人,稱:錢不用還,繼續無償幫助無資力選任律師之貧困弱者。

故本文歡迎分享應用
刑事答辯陳情狀
股別及案號:狀股 114年度偵字第00號  (114年度核交字第99號)

承辦事務官股別:狀元股
案由:詐欺等案件
被告:陳狀元 男 072/01/20 身分字號:a278811

住:花蓮縣吉安鄉孤獨峰東海深山10街132巷9號
連絡電話:a278811
 為因遺失提款卡被告詐欺等案件提出答辯<陳情事:

答辯要旨:
一、 請求續查提領現金車手。
二、 請准作不起訴處分並解除被告警示戶。
其理由陳述如后:
一、被告的職業為為富胖達(即俗稱熊貓)外送員,於113年12月19日或21日期間,(因很少使用金融卡且皮包未有遺失12月22日才發現提款卡滑脫遺失)於外送途中於花蓮市或吉安至新城鄉北埔附近等不詳地點,騎機車於外送時於包包內遺失國泰世華,玉山銀行,中華郵政提款卡等三張提款卡片。
二、當發現三張銀行卡遺失後雖有馬上辦理止付程序,並於113年12月22日9:50到警察局報案(證1)及(證2) 銀行止付通聯紀錄,但還是被惡意的有心人拾獲或轉賣於詐騙集團或詐騙集團所拾獲,再疑似使用「解碼機」解碼成功捷足先登洗錢成功。
三、所謂的「解碼機」解碼,也是經由外送空檔時及外送老客戶抱屈埋怨怎這麼倒楣,遺失三張卡了不起損失補辦費300元,怎會這麼巧給惡意的有心人拾獲或轉賣於詐騙集團或詐騙集團所拾獲呢?經同事及外送老客戶告知並上網搜尋「車手隨身攜帶解碼機提款」始知於2017年6月6日被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發現破獲一件詐騙車手隨身攜帶「解碼機」落網。
參考平面媒體網頁:(參考附件1截圖列印)
https://www.taiwanhot.net/news/461188/%E8%A9%90%E9%A8%99%E6%96%B0%E6%8B%9B+%E8%BB%8A%E6%89%8B%E9%9A%A8%E8%BA%AB%E6%94%9C%E5%B8%B6%E8%A7%A3%E7%A2%BC%E6%A9%9F%E6%8F%90%E6%AC%BE
及台南市警二分局警2017年04月07日破獲詐騙車手隨身攜帶「解碼機」提款 落網起出百萬現金
參考平面媒體網頁:(參考附件2截圖列印)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407/899328.htm
此二案例均經警方向平面媒體稱:「只要將卡片插入即可解析提款卡密碼,不用背密碼。」專破解拾獲而來或偷竊而得之金融卡的破解密碼神器,著實令遺失者深感無奈被告詐欺幫助洗錢。
四、解析金融卡「解碼機」或稱「解碼神器」之原理可能性及呼籲提醒金融業、金管會;金融卡及網銀 有此2大資安漏洞。(以下為金融提款機維修工程師所提供金融資安問題)
1、金融卡部分:如果使用網路ATM,密碼輸入錯誤一次到兩次,關閉網頁再重開,即可激活金融卡錯誤百次,千次、萬次或萬萬次以上的激活,(檢察官可於後庭先行測試)換言之,所謂三次錯誤鎖碼,那是針對同樣一個網頁才會鎖碼,但是不是包含實體櫃員機的ATM,只要錯誤兩次再換一台櫃員機ATM,就能不斷地測試密碼,這一項被告尚未完整測試如網路ATM一樣更換實體櫃員機也有相似的資安漏洞。但,現今A I科技業發達,每秒測試數次解碼應該絕對可能。
2、網路銀行資安部分,此部分雖與本案無關,但主要也是提出的同時,受到檢警或金管金融等單位高度的關注,否則現在網銀大盜風行,手機發送有蠕蟲病毒網址截取特定人的手機網銀帳號密碼,再行更換轉帳的驗證碼,既可盜取特定人士網銀內所有存款或利用來洗錢之斷點,致使無辜網銀用戶受害。根據上開金融維修工程師表示目前已知新光銀行網銀及玉山銀部分,更換驗證碼並不需要臨櫃辦理,只要有帳號密碼登入即可更換轉帳驗證碼通知。驗證碼部分如改為臨櫃辦理則可杜絕網銀大盜入侵風險,附此一提金融體系有此二大資安漏洞急需改善。
五、被告所屬之國泰世華,玉山銀行,中華郵政提款卡等遺失三張提款卡片經詐騙集團入帳轉入並被同夥車手於ATM櫃員機現金分別計有:(以下均依銀行端所列印明細計算排列)參照(證2)
1、國泰世華部分
49985+49985+49985+100000+29985 = 279940 元 非法入帳總額
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9000+1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10000 = 279100元 遭車手提款機提款總額˙餘額749元(可能因無百元鈔而未全領)
其中100元為轉帳 於809 008-01206771經查809為凱基商業銀行,其企圖與用意不明為何只轉帳100元?(請求續查方向之一)
2、玉山銀行部分
49985+49985+29985+10123+10012 = 150090跨行非法轉入總額
50000+50000+30000+10000+10005 = 150005遭車手提領現金總
餘額215元 但原本被告餘額應為66元
3、中華郵政部分
49987+49985+49999 =149971元跨行非法轉入總額
60000+40000+50000 = 150000元遭車手提領現金總
總計被告也遭冒領損失原餘額約700元許,計算如下(依旭明細):
跨行非法轉入總額279100+150090+149971 = 579161元
遭車手提領現金總279100+150005+150000 = 579105元
六、綜上所述,被告確實只是單純遺失遺落金融卡,並非如花蓮縣安分局所指觸犯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1項前段所指「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本件之行政處分亦有提出訴願,附此陳報)就法律之規範,是用來保護正當的百姓,而不是因為規範卻變成造成正當百姓的困擾而反受其害,畢竟遺失金融卡,每個人都有可能發生的機會,如果未加查證而變成警示戶,對於正當百姓而言,受害的不只是還要賠償上手被騙金錢的損失以外,尤其是我們跑「熊貓」這類送貨員,每年都需要申請良民證,如果起訴而獲判有罪就會因此不得錄用而失業,故對於被列為警示戶將來除信用或者辦理金融業務都有很大的麻煩存在,被告還會因此而失業,豈可能為此冒險將金融卡的短利用來幫助洗錢?更不合乎邏輯;為此提出答辯並陳情,被告亦有長照2.0居服員工作證,每年均需要申請良民證,方可錄用;故請求檢察官詳加調查對照被告尚未被洗錢以前之交易明細及是否有收到詐騙集團的對價關係或不明入帳來源等(即犯罪所得)查證後並請求發回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續查提領現金車手之ATM櫃員機錄影影像部分及附近監視器追查「車手」車輛等緝拿歸案及諭知被告遺失所屬之國泰世華,玉山銀行,中華郵政等三個警示戶之解除。以還被告之清白並維護繼續使用上開金融護之權益,如蒙恩准,實感德便。
附件及證物件數:
附件1:2017/06/06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發現破獲一件詐騙車手隨身攜帶「解碼機」落網。(平面媒體網頁截圖列印)
附件2:2017/04/07日台南市警二分局破獲詐騙車手隨身攜帶「解碼機」提款 落網起出百萬現金(平面媒體網頁截圖列印)
附件3: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訴願回函
證1: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證2:被告於113年12月21日使用中華電線撥打給銀行止付通聯紀錄單
證3:被告被洗錢之國泰世華,玉山銀行,中華郵政交易明細4張。
謹 狀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14年 03月19日
具狀人(即被告):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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