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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1-17 22:58

歐執委:籲會員國審查其所屬企業之對外投資案

歐盟執委會發布建議,呼籲會員國審查其所屬企業之對外投資案

為預防歐盟境內之前瞻技術透過對外投資活動為第三國掌握,進而作為軍事用途並威脅國際和平,歐盟執委會前於113年1月24日公布對外投資審查白皮書(White Paper on Outbound Investments),俾填補出口管制及外人直接投資審查機制所未能限制或監測敏感科技流向之漏洞。另歐方曾就該白皮書辦理公眾諮詢,其徵詢結果係回應者認為歐盟有必要評估對外投資涉及之潛在風險。

依據歐盟執委會本(114)年1月15日發布新聞稿,歐盟執委會發布建議(Recommendation),呼籲會員國審查及評估所屬企業對第三國(非歐盟會員國)投資案之風險,以預防對外投資對歐盟經濟安全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謹摘要前述執委會建議文件,重點如次:  (一) 會員國須審查涉及下列具戰略重要性及高風險之三大技術領域對外投資交易:    1. 半導體:    (1) 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設計,包含相關半導體智慧財產權核(semiconduct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e,又簡稱矽智財);    (2) 用於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設計及先進封裝設計之電子設計自動化軟體;    (3) 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前瞻製造;    (4) 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組裝、測試與封裝,包含先進印刷電路板及其封裝;    (5) 用於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前端與後端製造之設備,包含蝕刻、沉積、磊晶、微影、先進封裝、測試及計量等工具;    (6)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核心零件或軟體;    (7) 用於製造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材料,尤其是特殊化學品、稀有氣體、基板、晶片。    2. 人工智慧:    (1) 使用超過10^25 FLOPS(浮點運算)訓練之生成式AI系統;    (2) 生成式AI系統係以生技/基因數據為主要訓練素材,或生成式AI系統之設計係供生技、太空或國防領域使用。    3. 量子科技:    (1) 量子運算;    (2) 量子溝通;    (3) 量子感測。

 (二) 會員國須審查之對外投資交易型態:    1. 居住在會員國境內之自然人或在其境內設立之法人在第三國所從事之以下經濟活動,包含:    (1) 收購企業或其股份,以有效控制企業或參與企業之管理;    (2) 吸收合併一家或多家其他企業,或由兩家以上之企業合併組成一家新企業;    (3) 依據契約安排移轉有形或無形資產,包含智慧財產權或特定專有技術(know-how)。前述資產係建立或維持經濟活動不可或缺,且構成企業業務營運之可識別特徵;    (4) 首次設立企業,包含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亦即,綠地投資);    (5) 合資;    (6)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    2. 會員國審查範圍尚須包含歐盟投資人之「間接投資」,例如透過第三國實體作為投資媒介等情形。此外,在會員國審查期間逐步移轉資產,及其目的係違反或規避現有安全貿易或投資控管措施之投資,亦屬會員國須審查之範疇。    3. 須受會員國審查投資交易之作成時間:    (1) 包含新作成或進行中之交易,以及在110年1月1日以後所完成之交易;    (2) 另倘會員國對在110年1月1日前完成之投資案具特殊疑慮,亦得進行審查。

(三)  審查工具及諮詢利害關係人意見:    1. 會員國須建立適當之對外投資審查制度,俾規定投資人自願或強制提供交易相關資訊。會員國並得考量調整現行機制,來實現本執委會建議之內容。    2. 鼓勵會員國徵詢利害關係人就對外投資審查活動之意見。

(四) 資訊蒐集:    1. 會員國須蒐集充分資訊,以利評估不同交易、經濟活動及企業可能產生之風險。會員國並應對所蒐集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2. 上述會員國須蒐集之資訊項目,包含:    (1) 各投資交易參與方,包含法人設立地、各投資參與方之最終所有者及其來源國等;    (2) 投資型態與約略投資金額,包含購買股權份額及將取得之表決或決策權;    (3) 投資涉及之產品、服務及技術;    (4) 交易所涵蓋之研發契約安排、智慧財產權授權及關鍵人員移動;    (5) 投資交易(預計)完成日期;    (6) 投資交易各方先前達成及已宣布之交易;    (7) 歐盟或會員國向投資人所提供半導體、人工智慧或量子領域相關之公共資金挹注。

 (五) 會員國在歐盟執委會之支持下,須以下列方式進行風險評估:    1. 對投資交易或經濟活動之個案質性評估,並優先處理對經濟安全最有可能造成影響及影響甚鉅者。    2. 應透過辨識風險及包含技術洩漏在內之潛在脆弱要素,來評估交易對經濟安恐造成之負面影響,例如威脅態樣、威脅製造者與其他地緣政治因素,包含技術收購之固有方式或慣行等。    3. 會員國另須考量下列面向:    (1) 投資交易背景;    (2) 所涉技術當前之成熟度;    (3) 投資目的國是否已有該技術可使用;    (4) 所涉及之價值鏈或技術供應鏈;    (5) 風險之演變、技術發展與使用案例等情形;    (6) 投資所涉關鍵技術生態系之全球鏈結情況;    (7) 企業參與投資交易所涉技術相關之歐盟專案或計畫情形。    4. 此外,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將共同發展風險評估之共同方法,會員國並須依循前述方法。

(六) 執行進展報告: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間須定期交換審查進展資訊,會員國並須在本年7月15日向執委會提供相關工作進展說明。另會員國須在115年6月30日前,提交執行本執委會建議之完整報告。(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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