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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4-12-04 07:02

房租列扣除額 5類有殼族適用/繼承取得、黃紅單危屋、因就業就學就醫須異地租屋等可列報

2024/12/04 05:30
   

綜所稅列報房租扣除額,財部放寬有殼族五種情形可適用。示意圖,人物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王涵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二○二四年起房租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且扣除金額提高至十八萬元,明年五月報稅適用。財政部昨核釋,有殼族因五種情形須另外租屋,報稅時仍可列報房租扣除額,包括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黃紅單危險房屋,以及因就業、就學或就醫而須異地租屋等。
須檢附相關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財政部說明,自二○二四年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政府補助部分),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十八萬元;但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放寬五種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仍可申報房租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財政部指出,首先是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即俗稱的黃、紅單房屋。其次是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五成,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再者,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此外,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須異地租屋,且合計只有上述三種情形以外的一屋(含共有房屋),並符合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最後,若與配偶分居而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配偶的房屋也視為「非自有房屋」。
房租扣除額排富條款不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符合上述五種情形者,明年五月報稅時,仍可列報扣除房租支出,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另,房租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即綜所稅適用稅率二十%以上、股利按二十八%分開計稅或適用最低稅負者,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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