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2929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10-13 06:19

提供親屬帳戶供客戶買賣 統一證遭罰30萬、人員停業4個月

2024/10/12 08:30  
櫃買中心查出統一證券有高階主管提供親屬帳戶、供客戶買賣,遭金管會開罰統一證30萬元。 (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最新公布的裁罰處分,由於櫃買中心於日前對統一綜合證券進行查核,發現高階主管提供親屬帳戶、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因此,金管會開罰該公司30萬元,另該高階主管也被處以停止執行業務4個月。
本案是金管會證期局今年10月以來的第五件裁罰案。
金管會表示,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該條文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金管會的裁罰書內容指出,櫃買中心於2025年5月9日對受處分人(統一證)進行查核,發現這位高階主管於2019年9月4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間,有提供親屬帳戶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顯示公司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規定。
因此,金管會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統一證開罰30萬元(金額為最低處份)。
另外,就人員部分,金管會表示,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8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情事。
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職務。
根據金管會裁罰書指出,張姓人員行為時是統一證經紀部高階主管,卻未確實遵守證券相關管理法令規定,並提供親屬帳戶供客戶買賣,該主管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
因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統一證)停止張姓人員業務執行4個月。期間自今年10月17日起至明年2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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