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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07-02 09:09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遺產稅節稅看過來

2024/07/02 07:30
   

高雄國稅局表示,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節稅效果。(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可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請求權金額,具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規定,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因此,計算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
另,婚後取得的財產已享有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者,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因已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若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會有重複扣除的情形,因此應減除重複扣除部分。
舉例而言,甲君遺產總額5700萬元,其中2400萬元為婚前購買或繼承取得,甲君剩餘財產3300萬元,而配偶乙君婚後累積存款300萬元,因此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為3000萬元;因此,甲君遺產稅除了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外,還可再減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500萬元(3000萬×1/2),可以合法節稅上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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