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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05-17 22:22

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對加速及安全退還預扣稅,將建立eTRC機制

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對「加速及安全退還預扣稅(withholding tax)」指令(又稱FASTER指令)之立場

一,具一個歐盟會員國居留權之投資人倘從事跨境投資,除須向所投資之會員國就在其境內所賺取之利息與股利繳稅,亦須向其居留國就前述收入繳交所得稅,此即屬預扣稅之情形。

二,為避免雙重課稅情事,許多歐盟會員國間已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而從事跨境投資之投資人可依據前述協定,向所投資之會員國請求退還溢繳之稅費。然因各會員國之退稅手續迥異,往往導致相關程序冗長、耗費成本且繁瑣,並使投資人對從事跨境投資卻步。據統計,歐盟會員國所使用之退稅表單共逾450種,且大部分之表格文字僅使用各會員國之官方語言。

三,為加速及簡化預扣稅退還程序,並提升其安全性,避免稅務詐欺,歐盟執委會曾於2023年6月19日提出FASTER指令提案,以尋求歐盟部長理事會採認。前述提案內容盼藉由發行歐盟共同數位稅務居留證書(common EU digital tax residence certificate,eTRC)、標準化金融中介機構之申報義務,及導入「就源減稅」(relief at source)與「快速退款」(quick refund)兩種快軌程序來輔助一般退稅程序,俾達成公平課稅、提升流程透明度及支持跨境投資人、會員國稅務機關及金融中介機構等目標。

四,歐洲議會全會續於2024年2月28日通過決議,就執委會提案之eTRC部分提出強化建議,例如會員國應採取措施,要求其境內之應納稅人將任何可能影響eTRC效力或內容之情事變更通知稅務機關;要求會員國即時更新其註冊系統中獲認可之金融中介機構清單,並應將任何清單變更立即通知其他會員國等。此外,亦建議會員國主管機關應加強與稅務機關及其他執法機構(例如歐盟公共檢察官辦公室)之合作。

五,依據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盟執委會2024年5月14日發布新聞稿,歐盟部長理事會於當日通過其對本案指令之立場,綜整其內容重點如次:

(一),將建立eTRC機制,透過自動化方式向其境內應納稅之自然人及法人核發證書,使持有證書之投資人得以較有效率及簡化之程序取得退稅,例如倘投資人在歐盟許多會員國均有投資,僅須持有一張eTRC,即可在任一投資之會員國申請退稅。

(二)除非具該指令所示情形,否則會員國原則上應採用下列至少一種快軌程序,俾加速退稅及使歐盟境內之退稅程序更為調和:

「就源減稅」程序:在支付利息或股利予投資人時,即直接適用較低之稅率。

「快速退款」程序:溢繳之預扣稅應在接獲申請後60日內退還。

(三)會員國應建立核可金融中介機構註冊系統及入口網:該入口網將提供大眾關於哪些金融中介機構已獲會員國核可之資訊,而透過前述金融中介機構投資之納稅人得直接適用上揭快軌程序。

(四)獲認可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投資平臺)之申報義務標準化:獲認可之金融中介機構應向會員國稅務機關申報必要資訊(如所支付之利息及股利金額等),以利追溯相關交易、查驗應納稅人是否具適用較低稅率之資格等,俾預防稅務濫用或詐欺之情事。

六,本案後續立法程序說明:

(一)鑒於本案指令之立法形式為理事會指令(Council Directive),爰其非適用須由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分別通過之一般立法程序,而僅須由部長理事會以一致決(unanimity)通過。本案執委會提案曾徵詢歐洲議會意見,議會並於2024年2月28日通過決議(如說明四)。然因部長理事會2024年5月14日通過之立場已調整執委會提案內容,故將再次徵詢議會意見。

(二)調整後之指令內容將續送請法律文字潤飾,並請歐盟部長理事會正式採認,復公告在歐盟公報。各會員國應續於2028年底前將該指令內容訂入國內法,且相關國內法須自2030年首日起實施。

七,檢送歐盟FASTER指令其他參考資料網址如次:

(一)歐盟執委會2023年6月19日發布FASTER指令提案新聞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3301。

(二)FASTER指令專頁(含執委會指令提案暨其附錄、問答集):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taxation-1/corporate-taxation/faster-initiative_en。

(三)歐洲議會全會2024年2月28日通過之決議內容: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4-0102_EN.html。(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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