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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您真內行   發佈於 2024-05-09 08:55

被繼承人有勞工退休金 課稅方式看過來

2024/05/09 07:30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未請領的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北區國稅局說明,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若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是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於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贈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上述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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