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04-19 19:50

國票金獨董陳惟龍對董事會審查公司113年股東會之股東提案議案表示保留意見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89)國票金-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八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表示保留意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3/04/19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陳惟龍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審查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之股東提案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一、提案人諾威斯公司(代表人蔡紹中)是國票金控公司之第一大股東,持股8.05%,加上同一關係人「人旺公司」持股1.93%,合計9.98%,並以人旺公司名義當選2席董事,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之「大股東」(簡稱人旺集團),在112年5月31日合組成現在的經營團隊。人旺集團是現在國票金控公司經營團隊重要成員之一,如有重要事項,本可依循在「董事會」中提案討論決議推動,始為正辦。人旺集團卻捨此正軌,扭曲事實,藉端興訟提案狀告獨立董事,「當家鬧事」破壞公司團結,也嚴重損害公司治理制度。二、本人在112年5月31日「連任」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是經過國票金控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無異議審查通過(蔡紹中時任副董事長),並提股東會選任及完成公告,如今(113年4月8日)卻反目以股東提案方式,質疑本人的專業性及獨立性,有損害公司利益,其前後立場矛盾,自己否認自己,令人不解其目的?三、本獨立董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行使對相關業務之「獨立調查權」,相關必要費用(含委任律師費用)由公司負擔之。此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8月金管證字第1120339009號函闡明確認,並要求國票金控公司對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範圍內予以協助其履行職瓘。調查程序之進行,均以相關業務為限,只訪談至案關之「經理人」,即受到公司技術性的阻礙,並未及於「工讀生」,也不涉及個人隱私之問題,提案人卻惡意扭曲,特再予指明。6.因應措施:股東提案業經董事會決議列入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議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股東提案係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依法僅進行形式審查,提交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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