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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8-10 12:36

中科停工判決不因抗告而失效

環保律師:中科停工判決不因抗告而失效2010/08/10-莊衍松

國科會針對中科三期開發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開發許可決定提出抗告,不過國科會對於抗告3~6個月期間,廠商應不應停工卻語焉不詳,環保律師蔡雅瀅表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換言之,行政法院判決停止開發許可,並不會因為國科會、環保署提出抗告而失去效力。
蔡雅瀅指出,根據《環評法》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此外,法律亦明訂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蔡雅瀅表示,司法不是被行政機關掌控,是監督行政機關的,這個案子不是補一下健康風險評估就過關了,應進入第2階段環評。而且中科三期有斷層帶經過,法院撤銷開發許可,社會就應重新檢視中科三期開發案,如果不進入第2階段,爭議還是很大。
蔡雅瀅表示,依據《環評法》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做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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