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4-01-06 08:28

鐵證如山,蕭美琴不具備競選副總統資格--5

鐵證如山,蕭美琴不具備競選副總統資格--5
復按中選會印製散發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及中選會准予總統、副總統聯名登記之內部公文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公告,都是刑法第10條第3項所規定之公文書。而被告蕭美琴既明知其係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尚具有外國國籍,卻以出生時即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已放棄美國國籍之不實事項,向中選會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而中選會承辦公務員包含被告李進勇在內,也均明知蕭美琴係以出生取得國籍與不具美國國籍之不實事項申請登記,卻仍基於與蕭美琴共同之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上揭各個公文書(包括公報、公告及內部公文)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核被告蕭美琴與被告李進勇就共同涉犯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此外,被告蕭美琴還以非歸化取得國籍及已放棄美國國籍之詐騙手段,圖為自己及第三人賴清德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包括當選後總統、副總統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官邸、飛機、座車等之免費使用及卸任後之各項禮遇),在蕭美琴當選就任副總統前,她還只是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項詐欺得利未遂罪,惟一旦當選就任後,她就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是請檢察官一併偵辦。
綜上,請檢察官依法偵查起訴被告等,以落實司法改革還給人民公道為禱。
證據:
蕭美琴自傳《一個人也可以》第116至119頁影本。
美國律師邱彰2023年12月5日臉書1則影本。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具狀人 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撰狀人 張 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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