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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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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4-01-06 08:27
鐵證如山,蕭美琴不具備競選副總統資格--4
鐵證如山,蕭美琴不具備競選副總統資格--4
按被告李進勇身為中選會主任委員,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申請登記,是其主管及監督之事務,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3項,中選會本應以「表件」不合規定,即被告蕭美琴之中華民國國籍為歸化取得為由,或以其仍具有外國國籍為由,不准賴清德、蕭美琴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未盡主管或監督之責而違法准予登記,又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撤銷賴清德與蕭美琴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是被告李進勇自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直接圖利他人即賴清德、蕭美琴得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選之不法利益。
再按被告林右昌為內政部部長,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其身為國籍事務主管機關(國籍法雖未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依國籍法第3條第2項、第3項、第6條第6項、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2條都規定由內政部「定之」、「許可」,向內政部「為之」之規定即可知其然)之代表人部長,就中華民國國民之歸化與否及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有爭議時,尤其涉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爭議時,理應負有歸化國籍及外國國籍查證與對外發布之義務,以避免總統、副總統選舉在未來選舉結束後可能產生當選無效(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第28條)之重大爭議。雖然選舉事務並非內政部部長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但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國籍是否有歸化或具有外國國籍之事實,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被告林右昌既明知蕭美琴之屬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仍具有外國國籍,卻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為民主進步黨之黨主席賴清德與其副手蕭美琴即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法選舉之利益,且也已獲得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之不法利益,竟不加查證也不對外公布而隱瞞蕭美琴歸化及仍具有外國國籍之事實,自應同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貪瀆圖利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