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4-01-06 08:26

鐵證如山,蕭美琴不具備競選副總統資格--3

鐵證如山,蕭美琴不具備競選副總統資格--3
茲被告蕭美琴既係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惟其備具之「表件」就必然隱藏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事實,自不符合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規定之「表件」,中選會理應認定蕭美琴之資格不符,而不准賴清德、蕭美琴此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向中選會聯名登記才屬正辦。
其實,單就被告蕭美琴是歸化入中華民國籍者,就足以說明其作為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不符。再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還有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也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被告蕭美琴出生後由其母為其申請取得美國國籍,此已見其在《一個人也可以》自傳中所自承,故如其不曾放棄美國國籍,她就會因具有外國國籍,仍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且據美國律師邱彰表示,蕭美琴應該沒有放棄美國國籍,因蕭美琴迄今仍有美國社會安全號碼是146-xx-0326,就應從1993年至2023年都有向美國國稅局報稅的紀錄,此有請檢察官查明,是否只有美國國民才有向美國繳稅之義務?被告蕭美琴如有向美國政府繳稅,是基於何種身分?此外,所有放棄美國國籍的人在成功放棄之後,應都會收到美國國務院寄來的一封信“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如被告蕭美琴確有放棄美國國籍,應該可以提出此封信,用以證明其放棄美國國籍之說法為真(告證2),是亦有請檢察官命被告蕭美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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