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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0-07-16 02:28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
>
> 一、錢借給別人
>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
>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 特別要註明 "歸還日期 ",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 請警方提起公訴 ....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
>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 些! 讓人匪夷所思,
>
>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
>
> 二、被誤認偷竊
>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
>
>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
>
> 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
>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
>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
>
> 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
>
>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 a? 噩s系統故障,無
>
> 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
>
> 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
>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 「懲罰性」的賠償。
>
>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
>
> 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
>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
> 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
>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
>
> 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
>
>! ; ! 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
>
> 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 A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
>
> 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
>
> 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
>
> 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
>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
>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
>
> 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
> 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
>
> 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 譽損害賠償。
>
>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
>
> 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
>
> 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 ps:請用力的傳,
>
>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
>
>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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