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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借名買房時有所聞,但婦人並未簽屬契約,男也未立遺囑,男驟逝後由子女繼承,婦人也討不回房。(示意圖/freepik)© 由 三立新聞網 提供
不料,兩人在此同居後男友竟猝逝,在無立遺囑交代的狀況下,遺產由兩個兒子繼承。許女主張當初是以男友名義「借名登記」購屋,她同時拿出銀行交易明細、每月繳的貸款本息、水電費、社區管理費收據等佐證,請求法院將她買的房產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
但死者的兩個兒子主張,許女雖提出銀行交易明細、與社區管理費收據等證據,但無法證明購屋的錢是許女支付,從死者生前與許女的LINE對話記錄,也看不出二人有借名登記的情形。
法官檢視死者生前與許女在LINE中的對話,認為從買房與否、價金多寡與家具的裝潢等,都是死者在做決定;許女提出銀行帳戶內的交易明細,也無法判斷是許女支付房屋頭期款與簽約金;至於繳交水電費、社區管理費等,與誰是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基院判決指出,法院無法從許女提供的相關資料,推論許女是這間房子的真正所有權人,加上許女提不出與男友簽立借名登記的契約,認為許女舉證不足,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