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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7-07 01:29

金管會設紅線 金控若要減資 子公司須為「健康寶寶」!

2010/07/06 22:11 鉅亨網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金管會今 (6)日研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草案,明訂前年度虧損的金控子公司,不得以減資協助金控取得資金,而保險子公司若要辦理減資,近 2年平均股東權益須高於業界平均;銀行子公司逾放比則須低於1.5%,呆帳覆蓋率亦須超過80%。
近年有不少金控透過資本過剩的子公司進行減資,上繳金控,並由金控統籌分配,提高金控整體的資本報酬。但金管會銀行局主秘張國銘表示,為使金控及其子公司的資本配置與資金運用更有效率,且兼顧子公司健全經營之原則,因此發佈相關草案設限。
金管會明訂,金控子公司除減資彌補虧損外,其餘股本退還應由金控代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且近一年不得有重大裁罰事件,而欲辦理減資的銀行子公司,最近期逾放比需低於1.5%,呆帳覆蓋率則需高於同業平均,且在80%以上,保證墊款比率則須低於2.5%。
保險子公司方面,除近 1 年信評達中華信評twAA等級以上外,且近 2 年平均業主權益需大於同業平均。
其中又規範,產險子公司近兩年自留業務綜合率及直接業務綜合率均小於100%,且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低於300%。壽險子公司除近 2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高於同業平均及同期資金成本率外,近 2年股東權益對總資產比率也要大於同業平均1.5倍。
該草案也明訂,保險子公司辦理減資後,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300%;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則需高過10%,且第一類資本超過8%;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則以200%為下限。期貨子公司減資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20%。投信子公司減資後淨值不得低於台幣9億元。
金管會還強調,若金控該子公司前個會計年度虧損,不得以減資方式,協助金控取得資金,以免損及財務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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