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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6-30 04:24
ECFA 台灣保留WTO防衛與爭端解決權
2010/06/29 20:56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淑媛台北2010年 6月29日電)ECFA今天簽署,文本明定保留採取與 WTO規則一致措施,包括反傾銷、防衛措施與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後續進行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協商時,台灣也會爭取保留訴請 WTO仲裁權利。
兩岸經濟協議(ECFA)今天下午正式簽署,公布文本內容,預計明年 1月 1日兩岸同步實施,明年 6月以前展開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投資保障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的談判;其中,投保協議談判可望近期展開,以便趕在今年年底的第 6次「江陳會」簽署。
先前東南亞國協(ASEAN)與中國大陸洽談「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時,大陸要求東協放棄 WTO賦予的防衛措施與反傾銷等救濟措施。但這次ECFA談判,經濟部等主談隊伍堅守立場,在文本第 9條「例外」篇章中,納入「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相關官員解釋,大陸方面對兩岸問題一直迴避在WTO 平台解決,ECFA文本納入例外篇章,等於未來台灣可以保留 WTO規範的反傾銷調查、補貼暨平衡稅措施以及防衛措施使用的權利,不受到ECFA雙邊協議的影響。
官員舉例,兩岸簽署ECFA,許多產品免稅,可是如果有傾銷的事實,不能因為免關稅待遇而得到被指控的豁免權。同樣的,防衛措施部分,由於台灣一旦決定對某個產業採取防衛措施,禁止進口或是提高關稅,不會因為與大陸有ECFA協議,而可以排除大陸該項產品不適用防衛措施。
此外,在爭端解決機制部分,ECFA文本第10條敘明,雙方應不遲於ECFA協議生效後 6個月內展開磋商,以解決任何關於ECFA解釋、實施與適用的爭端。
不過,相關官員表示,兩岸爭端解決協議達成共識前,任何關於ECFA的解釋、實施與適用的爭端,應該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是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解決。
官員說,爭端解決機制將在明年 6月以前展開談判,ECFA早期收穫期間若出現貿易爭端,可以成為爭端解決機制參考的案例;基本上,台灣可以保留所有與WTO規則相一致性的措施,未來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簽署後,除兩岸爭端解決機制仲裁外,也可保留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9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