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10-06-01 14:49

北市百貨、商辦 冷氣低於26度罰1~5萬

【聯合報╱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2010.06.01 03:00 am
台北市議會昨天三讀通過「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初期規範用電大戶營業場所以及辦公處所,包括冷氣均溫必須定在廿六度以上,違者將處罰一至五萬元。
台北市產業發展局指出,自治條例要送行政院備查,預計七月公告實施,公告後仍有六個月緩衝期,讓業者有時間改善,均溫剛好廿六度不罰。
初期將以每月用電十萬度以上或電費卅萬元以上的用戶優先納入規範。目前北市的超市、量販店、商場、旅館、百貨公司、綜合商辦大樓等「用電大戶」,估計目前約有五百四十二家。
產發局估算,「用電大戶」占本市工商業數百分之零點二,去年用電約為廿五億七千萬度,占工商用電量的百分之卅八,只要這些大用戶節能百分之一,則可提供近七千個家庭一年的用電量,節能減碳空間大,也有規範的必要。
大型賣場、百貨公司主要都是冷氣太冷(低於廿六度),致能源消耗;一般店家,產發局九十九至九十八年拜訪共七千多家次的商店及辦公場所,統計耗能情形以冷氣外洩、室內空調低於廿六度、使用耗能燈具及騎樓白天開燈等情形最嚴重。
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是全國首創規範工商業節能專法,規範項目包括: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冷氣不外洩、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廿六度以上(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廿六度必要之場所,經市府公告者,不在此限)。市府也將成立技術服務團,實地稽查,且協助業者改善。
另外,騎樓及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廣告招牌禁止使用白熾燈、新設或汰換鍋爐,總蒸氣蒸發率達一定標準以上者,應設置天然氣燃料系統,違反規定且未依限改善,將可處一至五萬元罰款。
【2010/06/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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