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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3-04-27 17:46

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祭重罰 最重可要求限期處分家族持股




金控「大股東干政」金管會祭重罰 最重可要求限期處分家族持股




葉憶如|Yahoo財經特派記者
2023年4月27日 週四 下午4:56



金控大股東皮繃緊了!若有股權隱匿不適格或不當干政,金管會擬修法強化問責,除罰金外,最重可處公司負責人最高五年內,不得在相關之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而且會限制大股東表決、不能指派董事代表人,甚至可要求限期處分家族持股。此案預告60天,最快9月送立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表示,近年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或金融檢查發現,國內金控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有未能證明其適格性維持或涉以不當方式干預決策或妨礙經營等情事;以及金管會所得採取之裁罰手段,僅能以排除危險為由對現任在職之負責人予以解職。
對於上述有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之不當行為,主管機關雖均已採取相應之監理措施,但仍顯不足,有必要從法制面檢討強化或建立對於上述行為人之問責及究責機制。
因此,金管會經參酌國際監理機關對於金融機構股東、負責人等違失行為之處分規範,研擬本次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草案三大重點。
一、 強化股權透明化及管理之規範:
(一) 股權透明度。
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增訂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超過5%的股權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指派董事或停止其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二) 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監理措施:
規定對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之股東,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有礙其健全經營之情事,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裁處措施之權限。
二、 訂定負責人之究責機制:
參考行政罰法第15條立法意旨,金控公司或銀行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並明定自停止職務之日起最高一年內或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五年內,不得在相關之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三、 其他修正:
(一) 增訂金控法微罪不罰規定:
為求寬嚴並濟,有效導正金控公司改善或停止違規行為,參考銀行法第133條之1之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就違規情節輕微者或改善完成者,得免予處罰之規定。
(二) 調整商業銀行中期放款總餘額限制規定
考量現行銀行法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等法規,已有更優化之流動性管理機制,為增加銀行辦理放款業務之彈性,刪除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之規定。
金管會長示,社會大眾對於金融機構的信任得來不易,金管會期待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之大股東與負責人能形塑誠信文化,落實權責相符,以維持此一珍貴之信賴。金管會將藉由此次修法完備問責、究責之監理機制與措施,健全金融市場秩序,以維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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