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23-04-13 11:47

政院打詐 拍板收集帳戶最重關5年、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會13日通過3部打詐相關修法,其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主要是網路投資廣告將採實名制,而《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則是增訂「人頭帳戶罪」,無正當理由收集或提供帳戶,最重可處5年徒刑,可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也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違者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將處刑罰。 金管會指出,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網路平台成犯罪溫床,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此外,前開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法務部表示,當前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除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之困難外,在司法審判實務上,亦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之困境,因此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 法務部說,本次《洗錢防制法》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得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涵蓋範圍如冒充公務員收集、3人以上共犯、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以及有對價收集,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說,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將處刑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黃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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