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h 發達公司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5-11 10:34

企業海外布局 防一稅兩課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98)年底落日後,營運總部因此喪失匯回股利免稅的優惠。會計師提醒,企業應調整海外營運布局,儘量將功能移轉回台灣,降低海外利潤,並將子公司盈餘從海外直接發給股東,避免匯回台灣要被多課一次17%營所稅。
過去企業只要在台灣設立符合條件的營運總部,子公司從海外匯回盈餘就不用課徵營所稅,但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去年底落日後,營運總部不再適用租稅優惠,只要海外子公司匯回盈餘,立刻就多17%的營所稅成本。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指出,營運總部優惠取消後,企業應整體衡量在台灣與海外的營運布局,因台灣的營所稅率預計從25%降至17%,假設海外子公司的稅率較高,可將子公司背負的功能搬回台灣做;即使海外子公司適用的是低稅率,將來匯盈餘回台灣還是要課17%,不如直接回台灣做,免得海外先課一次稅,回台又課一次,一頭牛剝兩層皮。
在成本考量下,台商普遍將很多營運功能留在大陸,林宜信強調,現在應盡可能把功能留在台灣做,台灣母公司若提供服務給大陸子公司,一定要收取適當服務費,降低海外利潤,匯回台灣時要課的稅就愈少,公司整體稅負才能降到最低。
而且,過去台商回台上市時,可能會直接用台灣母公司做為上市公司的主體,但在營運總部租稅優惠取消後,可能必須以海外控股公司為上市主體,例如在免稅的開曼設立控股公司,持有台灣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股權,再回台上市。
林宜信建議,選擇回台上市主體時,要考量主要獲利來源以及公司大股東身分,主要股東都是台灣人的情況下,假設大陸子公司獲利較高,以開曼控股公司上市最節稅;台灣賺得比較多,才會直接以台灣公司上市。若大股東都是外國股東,以大陸為獲利來源的企業,就要用開曼公司上市,主要獲利在台灣者,用台灣公司或開曼公司上市的稅負都相同,多數企業還是會選擇用海外控股上市。
資訊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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