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2-11-19 00:01

FTX血淚教訓 律師教戰幣圈韭菜訴訟眉角

FTX血淚教訓 律師教戰幣圈韭菜訴訟眉角 
工商時報 數位編輯 2022.11.18
虛擬貨幣示意圖。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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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風暴襲捲全球,引發政府高度關注,法律專家指出,根據FTX陳報狀,FTX在過去數天內已與美國的證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及聯邦、各州與國際間的監理機構聯繫,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國人受害嚴重,但過去金管會未進行規管,恐怕並不在此次被聯繫名單中,恐無從更積極有效予以協助。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鄧湘全及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歐陽弘指出,過往金融風暴發生後,因金融產品由政府核可銷售,政府當然要加以處理,回頭來看FTX破產事件,國內的投資者直接透過境外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從事交易,若發生問題,根本無從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
他們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FTX事件,與各場金融風暴共通處,就是政府法令在當時沒有辦法解決此系統性金融危機,無數投資人被當了韭菜,讓製造風暴者賺得盆滿缽滿。而台灣近來系統性金融危機,諸如雙卡風暴、連動債風暴、TRF風暴等等,均由來於金融創新而欠缺法遵情況所產生,風暴後政府尚有介入處理。
但面對快速變化的科技創新金融服務,全球化交易影響下,無論金管會不願意或來不及介入,對於這次FTX破產事件,相信政府因應方式,不會類似雙卡風暴、連動債風暴、TRF風暴介入的處理模式。
金管會在今年初曾強調,這些平台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因此,除非在某些情況,例如存在國內代理商或協助經銷之類交易業務事業,或許有可能從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的刑事責任切入,尋求相關賠償責任。否則,受災戶只能向FTX破產案的美國法院申報債權,但綜合來說,一般散戶的受償機會與金額都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FTX聲請的是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此類似我國法上的重整程序,目的是讓資不抵債的企業能繼續經營,在這整個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該企業仍是繼續營運。相較於此,如果是使用美國破產法第7章的程序,那就是要變賣掉所有的資產以清償負債,這就類似我國法上的清算程序,企業是會結束營業的。
法律上,兩位律師指出,透過網路所找到FTX的使用者條款(美國版)第6條中段部分,規定「在使用者的FTX.us帳戶中所顯現的虛擬貨幣所有權應仍歸使用者所有且不應移轉給FTX.us」。若台灣投資人的使用者條款中也有類似的文字,則投資人係已保留虛擬貨幣的所有權,似可據此主張餘留的虛擬貨幣並非破產財團的一部分,拒絕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此為破產法上可用的戰術之一,若臺灣的債權人確定要參與美國破產法院的程序,可供為後續訴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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