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您真內行   發佈於 2022-10-26 11:1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財產 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6日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父親於今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台幣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及《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 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高雄國稅局指出,而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民眾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X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譚淑珍)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