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11 22:12

外企來台上市櫃 須先公開發行

【中央社╱台北11日電】 2010.03.11 10:00 pm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須先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再依程序申請上市、櫃。
證期局表示,外國企業除申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第二上市之外,若要申請第一上市、櫃,仍須先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以符合完整的法律程序。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外界質疑台灣的證券交易法管不到外國公司。
證期局強調,外資企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採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只要沒有問題,時間一到即可生效。完成股票公開發行後,再經過券商輔導期6個月,或興櫃股票市場掛牌6個月,兩種途徑擇一即可申請上市。
不過,外國企業申請上櫃與上市略有不同,在股票公開發行後,經過興櫃股票市場掛牌 6個月,可申請上櫃,但無券商輔導的途徑。
證期局指出,有關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所指的外國企業不論背後股東是百分之百純外資,或者有台商持股,皆適用相關規定。
由於目前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僅有屬於第二上市的TDR ,並無一般上市、櫃,即第一上市、櫃,因此,何時有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備受矚目。
不過,已有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在政策獎勵與經濟回穩下,除第二上市的TDR之外,可望在今年內出現第一家採第一上市、櫃的外國公司。
【2010/03/1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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