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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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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05 05:44
TDR股東可發TDR 第一上市比照國內規定
2010-03-05 工商時報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為了增加第二上市(台灣存託憑證,TDR)籌碼供給,金管會昨(4)日宣布,開放TDR股東也可發行TDR。另外,也鬆綁只要TDR掛牌滿1年,且近3年沒有資訊揭露違規,即可以總括申報,同意以1年內分次發行TDR。此外,因應即將有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為了強化監理,金管會此次也明訂,第一上市比照國內的規定。
金管會昨日委員會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其中,開放第二上市櫃的股東,可以持有的已發行股份(非參與型)委託同一存託機構,發行TDR,至於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和權利義務,應與參與型TDR相同。
再者,開放以總括申報方式,分次發行TDR,第二上市的TDR,在台灣掛牌滿1年,且最近3年度資訊揭露未有違規等情事者,可以總括申報方式,在1年內分次發行TDR。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業者在一年內,可視市場狀況分次發行,較具彈性。
至於來台第一上市,金管會也增訂,外國發行人登錄興櫃或第一上市前,應先向金管會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另外,金管會此次也將在我國境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減資,納入管理,做法比照國內企業;並增訂外國發行人申報募資時的退件條款、緘默期及募資後發行計畫與資金運用情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