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2-06-09 06:41

什麼是假扣押、假處分?5種限制登記1次瞭解—3

正常狀況下,擔保金額通常為請求扣押之財務價值的3分之1
例外狀況下,若債權人經濟狀況有困難,可以給付最高不超過請求扣押之財物價值的10分之1
另外,若提出必要性證據不足,也可主動表明願意提供更多擔保金,以順利取得法院裁定。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流程
聲請程序
撰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
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若是已起訴者,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聲請狀詳細填寫當事人借貸的經過、原因、欠錢不還經過、對方脫產嫌疑、標的物金額等等
繳納規費1000元至「被告所在的法院」,或「扣押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若標的物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買賣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一定要說明請求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原因,若怕提供的證明不足以供法院判斷,可以表明願提供擔保
裁定
備齊聲請手續及內容後,法院通常會於3天 – 1週內將核發的裁定書送達致債權人手上
如果文件不齊全,需於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
執行查封
債權人在收到裁定後,需在30天內撰寫「強制執行書狀」聲請執行,若超過30天未提出執行聲請,則裁定自動失效
擔保金:需先支付擔保金,才可以進一步查封債務人的金錢財產或標的物
執行費:除了擔保金,也需要支付查封執行費,費用是標的物價額的千分之八 例外*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000元者免繳
若為假處分裁定,債權人須按約定時間向書記官報到,帶領至現場查封;若無須債權人帶領時,法院會另外以電話通知債權人其他約定地點
注意* :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將會駁回聲請
台北地方法院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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