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蔡明誠不同意見書 「偏中央權力 不利地方自治」
13
記者賴佩璇、林孟潔/台北報導
2022年5月14日 週六 上午6:31

大法官楊惠欽(後左起)、謝銘洋、詹森林、張瓊文、林俊益、吳陳鐶、蔡烱燉、許宗力、黃虹霞、蔡明誠、許志雄、黃瑞明、黃昭元、呂太郎與蔡宗珍,昨上午出席萊豬零檢出地方條例釋憲案言詞辯論庭。記者林澔一/攝影
憲法法庭昨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且行政院函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的作為合憲。但大法官蔡明誠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本件判決結論,對於地方自治或地方立法權所畫下的界線,恐不利於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的良性發展,著實令人擔憂,本件判決結論及立論,皆有商榷餘地。
蔡的不同意見書指出,本判決是以單一國定位作為立論,偏向於中央權力的思維,忽視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限,是否符合中央與地方均權原理,且是否有違背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尋求較佳平衡點理念?本判決既受理,卻未站在更高角度處理此一立法權限爭議,不無可惜!
蔡明誠指出,在憲法學上向來有聯邦國、單一國或所謂均權主義型態國家定性上爭論,但並未完全否定地方立法權限,地方如另設定高於中央法律所訂標準,自應被認為其是在容許範圍內。
他認為,本件判決過度強化中央法律優位原則,阻絕地方自治理念實現,且強調基本國策章中有關貨物流通憲法宣示,其規範效力是否足以排除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的憲法意旨,皆有可議。況且本件是維持中央法律所明定零檢出標準,但中央對於進口肉品與本土肉品卻採取雙重標準,本件引發爭議,是來自中央。
大法官黃虹霞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也指出,憲法第一○九條、第一一○條都有地方衛生屬於地方政府立法等規定。豬肉殘留瘦肉精標準涉及公共衛生,不當然為應專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尤其地方議會通過自治條例既非放寬安全容許量標準,而有導致不利人體健康之虞者;反而是為加強維護人體健康之目的,更嚴格要求零檢出,由公共衛生觀點,應不致牴觸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