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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2929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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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2-02-28 20:13
稽徵機關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做這件事」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占用人代為繳納地價稅,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倘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舉例說明,如果李先生在桃園市有A、B地號等2筆土地,課稅地價分別為2000000元及3000000元,按累進稅率15‰計徵地價稅,當年度稅額為60095元,其中B地號土地申請由占用人王先生代繳地價稅,王先生當年度代繳稅款係按土地之地價比例計算,即為60095元×2000000÷(2000000+3000000)=24038元。
稅務局局進一步說明,如占用人對於代繳地價稅仍有疑義,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