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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8-09-21 08:50
高速路內車道 時速不到100算龜速取締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白錫鏗、楊濡嘉/連線報導】 2008.09.21 03:01 am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龜速」取締標準是多少?答案是時速一百公里以下;國道警方今年加強取締龜速車,有駕駛人時速九十八公里仍被罰,申訴被駁回,氣得大罵「搶錢啊!」
一般民眾不清楚取締速限,認為相關單位宣導不力,且設在路邊的速限告示牌,明明寫著最低速限為六十公里,很容易讓人誤會六十就是「龜速」速限。警方未盡宣導之責開罰,有失公允。
針對被罰民眾的抱怨,記者訪問交通警員、檢察官、法官及監理、交通裁決所的人員,發現多數「執法者」自己也都「莫宰羊」。
高公局交管組副組長康志福承認,很多用路人不清楚內車道的最低速限與其他車道不同,會加強宣導;至於速限,因法令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最低速限,警方要怎麼訂,高公局尊重警方。
「什麼!一百公里以下就算龜速?」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法官莊深淵都表示「不知道」,台中市警局前交通隊長宋順灶也說不大清楚。
高雄市監理處官員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思索了一下,不敢確定,趕忙查資料,搬出「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車速可達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如果車速低於八十公里,就要行駛外車道,「所以,按照這個規定,就是八十公里啦!」
高雄市裁決所人員也肯定的說,高速公路內側雖然是超車道,速限也不能太快,「目前是八十公里以下開罰」。
記者還訪問了桃園、台中、高雄三地的檢察官、曾任交通法庭的法官,受訪十八人中,只有一名法官答對,其餘十七人都不清楚,少數回答應該是八十公里以下。
國道警方表示,取締內線龜速車的危險性高,因此過去取締龜速車都著重外車道,但警方發現內車道龜速情形更嚴重,若因龜速車導致無法超車,將造成車流壅塞,因此把取締內線龜速車列為重點,以二隊為例,平均每月約一百件,每件罰三千元,並違規計點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