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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納稅主體 無法相互扣除累積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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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1-17 22:45
不同納稅主體 無法相互扣除累積留抵稅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0.01.17 05:17 pm
財政部表示,未經財政部核准由總公司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總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構成違章,在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除分公司的累積留抵稅額。
713 次閱讀 ⋅ 2 條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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