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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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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1-16 21:00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 應按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即時報導】 2010.01.16 07:22 pm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載有買賣器具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的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中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若以買賣動產契據性質貼用12元印花稅票,則形成短繳印花稅,不但要補繳所漏的稅額,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15倍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1、卻以新台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的合約,應儘速自動補貼,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