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友望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2-01-19 15:04

涉違法刪除大同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挨告 高院仍判林郭文艷敗訴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郭文艷,被控在前年股事會時,違法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造成大同公司商譽受損,被投保中心向法院訴請解除其董事職務,一審認為,林郭文艷擔任股東會主席但不具調查權或認定權限,卻自行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導致大同被打入全額交割,已不適任,判林郭文艷敗訴,她的董事職務應予解除,林郭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林郭文艷逕予認定無表決權的股數高達12億股,影響股東權益重大,仍判林郭敗訴,還可上訴。
投保中心主張,林郭文艷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擔任大同公司董事兼董事長,並自2020年10月2 日起擔任董事。
大同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由林郭文艷擔任主席並指揮議事、決議事項等,竟為維持她的經營權,在會議開始時,僅稱大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無表決權數已超過半數出席,未揭示那些股東、依什麼法令而無表決權的股權數,隨即開始會議。
林郭文艷為阻擾股東出席股東會,拒絕交付表決票、選舉票給部分股東,並擅自以市場派股東取得股份的資金來源涉及中資為由,認定其取得的10%股份無效,不得行使股東權,並刪除部分股東經電子投票完成的表決權。
另外,林郭文艷又以市場派股東違反企業併購法第 27條規定為由,逕自認定其徵求委託書所取得的股份超過 10% 部分無表決權,並刪除其經電子投票完成的表決權。林郭文艷所為,已違反公司法第174條、179條規定及大同公司章程、股東議事規則等規定,訴請解除林郭文艷擔任大同公司董事職務。
台北地院認定林郭文艷林郭文艷擔任股東會主席,但不具調查權或認定權限,卻自行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導致大同被打入全額交割、暫停融資融卷交易、不得自辦股辦等,影響大同商譽,也影響大同公司交易市場,已不適任董事,判林郭文艷敗訴,應解除其董事職務。林郭文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相關股東資金來源是否為中資,有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調查或法院認定,林郭文艷逕自認定市場派股東取得10%股份資金來自中資,不得行使股東權,已違反公司法第179條、大同公司章程第12條的「重大事項」規定。
高院也認定,林郭文艷刪除部份股東表決權等行為,造成大同公司自2020年7月2日起列為全額交割股、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不得自辦股務,損及大同公司商譽、影響該公司交易市場、再次支出股東會成本費用,及對股東表決權平等權益侵害甚大。
另外,林郭文艷在股東會逕予認定無表決權的股數高達12億多股,佔大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3.32%,對大同公司股東權益影響已達重大程度,已違反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考量林郭文艷當時擔任董事兼董事長、可預見對交易市場造成影響等相關因素,認定林郭文艷顯然已不適合再擔任大同公司董事,仍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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