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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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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1-03 21:29
養護費不能列報所得稅扣除額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即時報導】 2010.01.03 05:06 pm
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許多安養中心紛紛成立,國稅局官員提醒,付給養護中心的養護費,只要不屬於屬醫療行為的費用,一律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官員說,養護費若是膳食費及照顧費,屬於生活起居照護性質,不符合醫藥費扣除額的規定;除非養護中心另外開收據,證明是醫療行為的費用,才可申報列舉扣除。
【2010/01/03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