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修兩岸條例 陸資規避許可最高罰2500萬元
楊晴安/台北報導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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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30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
陸委會指出,近年時有大陸營利事業「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藉此挖角我高科技產業技術人才。實務上亦屢有陸資為規避來臺投資之審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
為有效嚇阻前揭違法行為,陸委會研擬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為規避陸資來臺投資應經許可,而提供其名義予陸資使用之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違反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