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7 21:17

台以租稅協定自98年12月24日起生效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09.12.27 04:09 pm
財政部表示,「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以租稅協定),已自98年12月24日起生效,並自協定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即99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開始適用
臺以租稅協定為我國第17個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此一協定生效有助於臺以雙方投資、貿易、銀行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合作。
以股利所得為例,我國對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取得的股利所得,現行稅法明令自99年1月1日起,扣繳稅率為20%。但臺以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協定規定,所得來源地國對股利受益所有人的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10%,較現行稅法所訂20%為低,有助臺以雙方投資往來。
【2009/12/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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