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4 21:40

金融高層涉洗錢 金管會:若違背誠信可解職

金融高層涉洗錢 金管會:若違背誠信可解職
【中央社╱台北24日電】 2009.12.24 09:10 pm
特偵組今天偵結二次金改衍生貪污、洗錢等案,多名金融機構高層被控洗錢。金管會對此表示,若有「違背誠信」具體事證,三審定讞前就可以下令解職,金管會將先詳細研究起訴書。
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因涉嫌協助扁家藏錢、搬錢,以及元大馬家協助扁家將款項轉往瑞士等行為,都被特偵組認定構成洗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盧廷劼對此表示,金管會可引用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消極資格來規範,但消極資格認定是指三審定讞。
目前二次金改案僅到起訴階段,盧廷劼說,如果有違背誠信的具體事證,可以用行政命令要求解職。
他表示,金管會需要一些時間分析起訴書內容,才能做出行政處分。
先前有些金融高層在金管會尚未解職前,就先行辭職,對此盧廷劼也表示,辭職和解任處分是兩回事,就算他已經辭職,也可以解任,且解任的效力和辭職不同。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被解除金控、銀行、和期貨相關職務,5年內不得回任;證券業相關職務,3年內不得回任。
至於其他多家企業高層如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也涉案,盧廷劼表示,金管會將先針對金融機構部分優先處理,其他一般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也會關注,但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是由公司法管理,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如何處理需再和經濟部協商。
二次金改一案中涉賄賂和洗錢的併購案是否需回復原狀,他也表示,要因應市場實際運作結果,雖某些交易無效,必須恢復原狀,但是有些狀況已無法恢復原狀,這必須回到法條基本意義和實務面來處理。
【2009/12/24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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