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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2 19:14

紡織品的抗菌功能新標準

根據美國聯邦40CFR152號法規,關於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案(FIFRA),如果有經過抗菌處理的物品(包括紡織品和服裝),它涉及到明示或暗示的“公共健康聲明”,例如可殺滅病菌或細菌,則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在美國環保署(EPA)登記後,該產品才能銷售。
針對能夠直接或間接使人類感染疾病的特定微生物控制的聲明,被稱為“公共健康聲明”,其經過處理的產品都必須登記。
目前,環保署的在聯邦40 CFR 152.25法規中指出了一種豁免情況,即涉及“非公共健康聲明”的經過抗菌處理的物品。該豁免涵蓋一種物質,它可以保護經處理的物品或物質本身。例如,對於防臭聲明,如運動鞋的除臭功能,均作為“非公共健康聲明”處理,原因是環保署認為這些一般類型的要求旨在“保護經過處理的物品或物質本身”。該類型的功能被認為是與公共健康無關的聲明,因為這種處理方法可以保護經過處理的物品或物質的外觀,並延長其使用壽命。
但如果一些聲明,如抗菌聲明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環保署將不認為其屬於上述豁免:
1、它們是產品名的一部分;或
2、無法達到其用於非公共健康的目的。
如包括允許聲明,但不限於:“用於保護產品的內在抗菌性”。有關殺蟲劑性質的所有資訊以及必須的合格聲明應放在一起,以同樣尺寸、樣式和顏色列印,並給予其相同的突出性。
以下為環保署可能會豁免接受的標籤要求舉例:
防臭聲明:
•該產品包含抗菌劑,可以抑制臭味。
•該產品包含抗菌劑,可以防止微生物損壞產品。
•防臭——該產品經過防細菌性臭味處理。
•抑制細菌性臭味繁衍。
•防止微生物臭味繁衍。
•抑制細菌性臭味的增長和擴散。
•防止因微生物增長的臭味。
•防止產品因微生物而遭到損壞。
•減少微生物產生的臭味。
•防臭。
•減緩臭味增長。
作為殺菌或殺真菌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或者旨在控制人體中病原體的紡織品,根據法規的規定必須滿足更加嚴格的限制要求,而抑制細菌或真菌處理或非公共健康聲明(如抗菌除臭)則相對擁有較為寬鬆的標準。
在針對產品抗菌功能發表任何聲明之前,應該對抗菌處理的性質和功能有進一步的理解。
在紡織行業,抗菌處理中使用的術語並不總是一致的,很可能產生混淆。這些術語的定義如下:
•抗菌處理:包括殺菌和抑菌處理。
•殺菌處理:其效果為殺死所有細菌。
•抑菌處理:其效果為抑制細菌的增長,但不會完全殺滅細菌(例如抗菌防臭)。
•抗真菌處理:殺死真菌或防止其增長。
•殺真菌處理:用活性物質殺死已經存在的真菌。
•抑制真菌處理:其效果為抑制真菌的生長和發展,但不會殺滅這些真菌及其孢子。
作為殺菌或殺真菌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紡織品,或者旨在控制人體中病原體的紡織品,根據法規的規定必須滿足更加嚴格的限制要求,而抑制細菌或真菌處理或非公共健康聲明(如抗菌除臭)則相對擁有較為寬鬆的標準。
在針對產品抗菌功能發表任何聲明之前,應該對抗菌處理的性質和功能有進一步的理解。
資訊來源:CT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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