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 發達集團財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1 22:58

產創條例共識 企業設總部免徵部分營所稅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09.12.21 09:39 pm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達共識,國內企業及跨國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營運總部,符合特定條件,部分所得免徵20%營利事業所得稅。
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在立法院主持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協商,朝野黨團晚間達成共識,待簽字後即可送院會二、三讀;不過,由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揚言,只要放寬美牛高風險部位進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不處理,一切免談,產創條例草案仍待食管法修法解套後才可能處理。
產創條例草案主要是接續12月底即將落日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給予特定企業租稅優惠。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呂學樟受訪時指出,其中較重要的精神,就是給予跨國企業及本國企業在台灣設營運總部,給予免徵部分營所稅優惠,盼帶動新增稅收與就業機會。
對本國企業優惠方面,草案第29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都可免徵營所稅;但除上述所得外,都課營所稅20%。
至於對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草案給予比本國企業更多優惠。除上述第29條所規定免徵部分也適用跨國企業,第30條更給予跨國企業其他所得僅課徵15%營所稅,比本國企業的20%,優惠5%。
草案第25條明確定位國家發展基金用途,其中,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可投資產業創新、綠能產業、高科技發展等重要事業或計畫;第21條給予推動環保的企業相關補助或輔導;對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招商,第20條明訂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由於租稅優惠將影響政府稅收,為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公平,草案第73條明訂租稅優惠落日條款,有關草案中相關租稅優惠條文,從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後,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止,為期10年。
【2009/12/2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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