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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21 10:51
台商股利匯回 稅率降為5%
台商股利匯回 稅率降為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2.21 10:45 am
據瞭解,兩岸租稅協議我方爭取投資股利上限稅率降至5%,可望獲大陸善意回應,兩岸雙方擬對持股達25%以上控股公司,提供較低課稅稅率。即台商持有大陸子公司股權若達25%以上,選擇回台設立營運總部者,因享有國外獲配股利免稅優惠,投資稅負將從25%降至5%。
50192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高層官員說,國際租稅協定均不適用間接投資者,兩岸租稅協議也比照相同原則。在大陸投資的台商,只有屬於直接投資、且股權達一定比率者,股利匯回才能按上限稅率5%課稅;未在台設立營運總部者,仍要補繳差額所得稅。以民國99年為例,企業營所稅率為20%,需向台灣繳納的股利差額稅負就是15%。
至於間接投資大陸的企業,希望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上限稅率5%的優惠扣繳率,可能落空,只能像現在一樣適用一般國內法的10%。部分在免稅天堂國或第三地國家設控股公司投資大陸的企業,轉而考慮採取將大陸的控股股權轉售給台灣,由台灣母公司直接控股大陸,以便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的低稅率,恐怕也難以排除大陸國家稅務總局59號文對股權移轉課徵20%資本利得稅重稅。
兩岸第四次江陳會今(21)日登場, 據瞭解,將簽署的四項協議重頭戲之一租稅協議,這兩天雙方工作層級協商,大陸方面仍未同意讓間接投資的台商,在轉讓大陸股權時,其資本利得稅可排除大陸59號文課稅規範的特殊待遇。官員暗示:「依據國際規範與大陸對外的協定簽署內容,台灣要享有例外待遇,難度不低」。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今年4月發布59號文要求,企業2008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發生合併、資產重組或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行為,都要依照資產「公允價值」繳交20%的所得稅。依兩岸租稅協議內容,這筆資本利得稅的稅負,課稅權恐要由大陸行使。
財政部高層官員說,雙方仍在就台商在大陸股權變動的「課稅權」分配進行磋商。不過,不論是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或聯合國)等國際租稅協定的稅約範本,這類資本利得的課稅權都是由所得來源地取得課稅權。
以大陸為例,若台商子公司在大陸發生合併、分割或股權收購等股權轉讓、重組行為。
【2009/12/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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