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15 09:28

股東可要求買回股權

股東可要求買回股權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曾仁凱/台北報導】 2009.12.15 04:12 am
對於證交所昨(14)日表示,上市公司合併、收購、分割等三種,都屬併購案的重大議案,提交股東會討論時須「重度表決」,亦即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二分之一通過。若股東會通過,而表示「異議」的股東,可要求公司依「公平價格」買回股權。
對此,華碩財務長張偉明昨天表示,按規定,股東本來就可以在股東會上表達異議,不過不一定會發生。因為在此之前,股東便可能以出脫持股的方式,表達不同意見。
華碩認為,到股東會的時候,股價其實已經過修正、來到相對低點,屆時的「公平價格」對股東而言不見得有利。
證交所表示,按照企業併購法規定,如果出席股東未達上述標準,也可由二分之一股東出席,出席股東三分之二通過「重度表決」;亦即華碩董事會通過的分割案,未來在股東會討論、重度表決時,須有上述二種股東出席股權的標準之一。
證交所表示,過去已有產險上市公司因合併案,重度表決通過後,提出異議的股東要求買回股權的案例;至於分割案,目前則尚未有異議股東要求公司買回股權的實例。
據指出,異議股東要求公司依「公平價格」買回,一般多為按分割基準日前的淨值,或基準日前的平均市價等方式。
【2009/12/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