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12-08 11:17

贈與人不繳贈與稅 可改向受贈人徵收

贈與人不繳贈與稅 可改向受贈人徵收
2009/12/08 10:57


【經濟日報記者邱謦儀/8日電】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電問:他並未贈與財產給任何人,卻於11月接獲南區國稅局寄來贈與稅稅單,想起去年曾獲得祖父致贈透天樓房一棟,他問: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贈與人,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南區國稅局答復: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1 、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經查王君於年初獲得祖父致贈其名下僅有的透天樓房一棟,他的祖父雖已接到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其祖父名下已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乃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受贈人王君為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催繳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