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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28 08:32
ECFA來了/爭取依WTO規範 保障廠商
ECFA來了/爭取依WTO規範 保障廠商
【聯合報╱許玉君】 2009.11.28 02:50 am
中國大陸對外洽簽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有兩種,一種是跟香港、澳門間沒有貿易救濟的FTA,另一種是與其他國家簽署有貿易救濟措施的FTA。經濟部昨天強調,將爭取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救濟措施,維護國內廠商權益。
經濟部次長梁國新說,由於台灣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國,因此WTO規範可做為保障彼此權益的最低底限,也就是兩岸遭遇進口品出現異常狀況時,經調查屬實,兩方政府可以反傾銷稅、補貼暨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三種手段,以降低進口品對國內產業的衝擊。
不過,WTO也規定,如果兩個會員國家間另行簽訂FTA,可在締約雙方互相同意後,變更有關貿易救濟的規定。舉例來說,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的「更緊密經濟夥伴協定」(CEPA),雙方就約定取消彼此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權利。
但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如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紐西蘭、東協及亞太貿易協定(APTA)等,雙方都仍保留對彼此貨品課徵反傾銷稅、補貼暨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權利。
經濟部強調,為兼顧ECFA創造的出口商機及國內產業利益,未來與中國大陸洽簽ECFA及後續貨品開放協議時,我方一定會努力爭取對中國大陸貨品,繼續適用WTO反傾銷稅、補貼暨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協定,以保留並避免弱化我國於WTO下對該等貨品課徵反傾銷稅、補貼暨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權利。
梁國新強調,台灣政府有絕對的自主權,依WTO規範執行相關措施,以保障台灣最大的貿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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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