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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27 08:46
陸銀投資保險業 鬆綁
陸銀投資保險業 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林則宏/綜合報導】 2009.11.27 03:42 am
大陸正式開放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希望能藉此提升銀行的競爭力。但對銀行參股保險公司同時也做出諸多嚴格規範,包括資本適足率必須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金額後仍符合監管標準。
大陸銀監會昨(26)日在網站公布「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並自公布日起實施,顯示大陸政策上已開始重新嘗試逐步推動金融業混業經營。1990年代末期亞洲金融危機後,大陸一度嚴格執行金融業分業經營。
銀監會表示,近年來,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銀行已成為保險產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銀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業務層面,為促進銀保深層次合作,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與國際競爭力,幾經研議制訂這項「辦法」。
銀監會稱,開放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利於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資源分享、優勢互補。將保險業務納入銀行整體的金融戰略統籌考慮,對銀行的新產品開發、銷售理念、理財人員培訓等方面也可以產生積極的影響。
這項開放措施還有助於銀行為客戶提供更加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並對消費者的財務規劃和風險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援。
為確保這項「試點」工作穩步推進,銀監會規定,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另方面,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可能衍生的風險也設下多重防火牆。
包括商業銀行不得向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也不得向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直接或間接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也在禁止之列。
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亦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此外,商業銀行也不得以客戶購買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作為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先決條件;商業銀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險公司保單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優於其與非關聯第三方的同類交易。
華爾街日報稱,這些規定可能削弱投資保險公司對商業銀行的吸引力。
路透報導,此前交通銀行已提出收購中保康聯人壽保險51%股份的申請;中國銀行也申請購入其香港子公司、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所持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並對其增資。這兩項申請都已獲銀監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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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