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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19 18:11
政院通過草案 海運業得採噸位稅制
政院通過草案 海運業得採噸位稅制
【中央社╱台北19日電】 2009.11.19 04:39 pm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規定,希望促進海運及相關產業發展。
草案增訂自99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各船舶淨噸位在1000噸以下者,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新台幣57元;超過1000噸到1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42元;超過1萬噸到2萬5000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27元;超過2萬5000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12元。
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選定採噸位稅者,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一旦選定,就不適用相關虧損扣除與其他法律關於租稅減免的規定。
草案也增訂「反自有資本稀釋」的「反避稅條款」,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不過,依法訂定資本適足性相關管理規範的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都可免除適用。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財政部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實施噸位稅之研究」及「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等議題結論,配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商業會計法等規定研擬草案,有助海運事業發展,順應國際防杜避稅潮流,改進稅制,維護租稅公平,符合政府賦稅改革之目標,切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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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9 中央社】@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