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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11-18 11:01
未申報遭補稅 不能改為列舉
未申報遭補稅 不能改為列舉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09.11.18 09:49 am
內埔鄉邱小姐問:在98年10月收到96年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發現有所得未申報,須補稅6,600元,後來找到有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個人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繳納證明單,可否改為列舉扣除額更正減少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邱小姐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核定後有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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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